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59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59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599號聲請人特力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湯雄 代理人 陳怡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41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41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4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102年6月5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民時新聞報1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10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苙荌┌──────────────────────────────────────────────────┐│附表:102年度除字第59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 瑪荷尼 家具股│彰化商業銀│000000000000│315,084元│102年1月1日│IN0000000││││份有限公司│行苓雅分行│00│││││││ 李碧玉 │││││││├──┼──────┼─────┼──────┼────────┼───────┼──────┼───┤│002│瑪荷尼家具股│彰化商業銀│000000000000│315,084元│102年2月1日│IN0000000││││份有限公司│行苓雅分行│00│││││││李碧玉│││││││├──┼──────┼─────┼──────┼────────┼───────┼──────┼───┤│003│瑪荷尼家具股│彰化商業銀│000000000000│315,084元│102年3月1日│IN0000000││││份有限公司│行苓雅分行│00│││││││李碧玉│││││││├──┼──────┼─────┼──────┼────────┼───────┼──────┼───┤│004│瑪荷尼家具股│彰化商業銀│000000000000│315,084元│102年4月1日│IN0000000││││份有限公司│行苓雅分行│00│││││││李碧玉│││││││├──┼──────┼─────┼──────┼────────┼───────┼──────┼───┤│005│瑪荷尼家具股│彰化商業銀│000000000000│315,084元│102年5月1日│IN0000000││││份有限公司│行苓雅分行│00│││││││李碧玉│││││││├──┼──────┼─────┼──────┼────────┼───────┼──────┼───┤│006│瑪荷尼家具股│彰化商業銀│000000000000│315,084元│102年6月1日│IN0000000││││份有限公司│行苓雅分行│00│││││││李碧玉│││││││├──┼──────┼─────┼──────┼────────┼───────┼──────┼───┤│007│瑪荷尼家具股│彰化商業銀│000000000000│315,084元│102年7月1日│IN0000000││││份有限公司│行苓雅分行│00│││││││李碧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
書記官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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