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1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1137號聲請人 蔡楨宏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樓
送達代收人 張利安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樓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行健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陳文熙 間就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供擔保原因消滅之證明文件(係指受擔保利益人無損害發生、供擔保人之本案勝訴確定、或供擔保人就受擔保利益人所生之損害已經賠償,始得謂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聲請人撤回假扣押之執行,尚難謂就受擔保利益人所生損害已為賠償。
(二)相對人行健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同意聲請人領回擔保金之同意書、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印鑑證明正本(按聲請人所提出之同意書上之相對人印文需與上開文件上之印文相符)。
(三)訴訟終結後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之存證信函及郵件回執。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