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54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5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訴字第2542號原告 楊嘉逵 被告 曾辛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原告前曾對被告主張兩造間為金錢借貸關係,向本院提起98年度訴字第870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嗣原告於本件則主張以投資關係來請求,兩者之訴訟標的不同,自非同一事件,被告抗辯二者為同一事件云云,尚非可採。
二、原告主張:兩造為多年朋友及同事關係,被告於民國92年8月間取得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核發「數位顯示紀錄教學基地台」專利核准審定書後,分別以需款向外國申請專利及生產產品之用為由,自92年10月起至93年2月間,陸續向原告以投資名義取款,經鈞院98年度訴字第870號民事判決及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33191號不起訴處分書認定在案。原告基於上述情誼,前後總計投資新台幣(下同)11
4萬元(下稱系爭投資款),均未立字據,原告有告知被告應於1年內全部償還,但迄今被告分文未還,迭經原告催討,均置之不理,爰依投資關係,訴請被告返還等語。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14萬元;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以:原告所交付之款項係投資訴外人高基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高基公司)之投資款,原告為隱名股東,兩造以口頭約定,並未簽立投資契約書,目前產品仍在研究中,高基公司無獲利,故無分配利潤。原告既是投資,投資本即具有不確定性,原告所投資的款項已經用下去了,且投資並無所謂返還可言,原告之請求於法無據等語,資為抗辯。併答辯聲明: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㈠被告於92年8月間取得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核發「數位顯示紀錄教學基地台」專利核准審定書。
㈡原告自92年10月起至93年2月間,陸續交付被告投資款共計
114萬元。㈢原告前曾主張該114萬元係借予被告之借款,依借貸關係請
求被告返還,惟經本院98年度訴字第870號民事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並經確定在案。
五、原告主張其陸續交付被告投資款共114萬元,有告知被告應於1年內全部償還,爰基於投資法律關係為請求等語,為被告否認,並以上開情詞抗辯。查: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原告主張有告知被告應於1年內償還系爭投資款等語,為被告否認,則依舉證責任分配法則,原告自應就兩造有約定1年內償還之利己事實,負舉證責任。
㈡經本院調取原告對被告提起刑事詐欺告訴之臺灣板橋地方法
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33191號偵查卷宗(下稱偵卷)查閱結果,證人即兩造之同事 王台生 於上開偵查案件中證稱:原告有投資被告之公司,伊記得該公司是做學校數位化黑板,原告曾告訴伊有看過正在進行之產品,還沒有上市,當初並無約定利潤如何分配;92年間,伊與被告及原告有一同吃過飯,當時大家有說到原告交付予被告之款項係投資款,因為被告表示其對外僅針對原告一人,固伊雖有投資,然係以原告名義出資10萬元,並沒有簽立合約書,僅有口頭約定,目前亦未分得利潤等語,此有上開偵查案件之98年9月24日訊問筆錄附於該偵卷內可稽。另被告於上開偵查案件亦陳稱:原告是投資,產品還在進行研究,目前沒有分到利潤,剛開始時都有告知原告關於公司的營運狀況,伊也有請原告到實驗室去等語(見偵卷第100、101頁之98年11月12日訊問筆錄),核與證人王台生上開證述情節相符,而證人王台生亦未證稱兩造有約定1年內應全部償還乙節,故原告此部分主張,尚非可採。又投資本即有風險性及不確定性,一般而言亦未保證獲利,而應由投資人於投資前自行評估風險。原告所交付被告之114萬元,係原告投資於訴外人高基公司之投資款,為兩造所不爭執,而投資本即有風險,且須高基公司有獲利後並餞行公司法上之一定程序後始得分配,況被告與訴外人高基公司於法律上亦為不同之人格,尚難謂原告投資於高基公司之投資款,被告個人有返還之義務。因此,原告之請求,於法尚非有據。
六、綜上所述,原告基於投資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14萬元,非有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併駁回之。
七、因本案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審酌後認於本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八、結論: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1月20日
書記官簡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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