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19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19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1912號聲請人 陳世坤 代理人 黃華齡 相對人 劉甄容賴劉阿緞
賴美麗 賴三晉 賴俊仲 賴琛庭賴志昂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貳佰零參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第三審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並應限定其最高額;而得列為訴訟費用之律師酬金,應由各審級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斟酌案情之繁簡、訴訟之結果及律師之勤惰,裁定其數額,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3第1項及司法院訂頒法院選任律師及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支給標準第3條、第4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28,399,280元),經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477號判決聲請人勝訴,訴訟費用新臺幣134,96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重上字第41號判決聲請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三分之二,餘(即三分之一)由聲請人負擔。聲請人不服,對之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93號將原判決關於駁回聲請人在第一審之訴及該訴訟費用部分廢棄,發回更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2號判決聲請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第一、二審(除確定部分外)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百分之三十八。餘由聲請人負擔,兩造均表不服,對之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685號判決兩造上訴均駁回確定,第三審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當事人支出之訴訟費用如計算書所示,另本件聲請人於第三審為被上訴人時,曾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其所支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經最高法院99年度台聲字第1284號民事裁定核定為新臺幣30,000元,業據聲請人提出最高法院101年度台聲字第1284號裁定為證,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此部份之酬金亦為訴訟費用之一部,為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是本件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134,960元│聲請人預納(依99年度重訴字第477號判決││││主文第二項所載內容,聲請人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34,960元,逾越此數額部分屬││││溢繳,不列入確定訴訟費用額範圍)│├─────────┼───────┼───────────────────┤│戶政規費│60元│聲請人預納│├─────────┼───────┼───────────────────┤│第二審上訴裁判費│205,440元│相對人預納│├─────────┼───────┼───────────────────┤│第三審上訴裁判費│187,224元│聲請人預納│├─────────┼───────┼───────────────────┤│第三審律師酬金│30,000元│聲請人預納│├─────────┼───────┼───────────────────┤│合計│557,624元││├─────────┴───────┴───────────────────┤│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下(單位:新台幣;元以下4捨5入)│├─────────────────────────────────────┤│一、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第一、二審確定部分訴訟費用:226,973元││計算式:(134,960元+60元+205,440元)×2/3=226,973元││二、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第一、二(除確定部分外)、三審訴訟費用:125,670元││(一)第一、二審除確定部分外裁判費:113,487元││計算式:(134,960元+60元+205,440元-226,973元)=113,487元││(二)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第一、二(除確定部分外)、三審訴訟費用:125,670元││計算式:(113,487元+187,224元+30,000元)×38/100=125,670元││三、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352,643元││計算式:226,973元+125,670元=352,643元││四、相對人已繳納訴訟費用:205,440元││五、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147,203元││計算式:352,643元-205,440元=147,20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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