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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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8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趙燕鈴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趙燕鈴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宣告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又刑法第41條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8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受刑人趙燕鈴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編號1、2部分,前經本院101年度聲字第4009號裁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一年十月;另編號3、4部分經原判決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十一月),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鍾堯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雅慧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附表:
受刑人趙燕鈴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過失傷害│││(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五月│├────────┼─────────┼─────────┼─────────┤│犯罪日期│101年1月9日│101年3月12日│101年2月19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署101年度│臺中地檢署101年度│臺中地檢署101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293號│毒偵字第1356號│偵字第8601號│├───┬────┼─────────┼─────────┼─────────┤││法院│本院│本院│本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547│101年度訴字第1737│101年度交訴字第322││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1年8月20日│101年9月7日│101年10月12日│├───┼────┼─────────┼─────────┼─────────┤││法院│本院│本院│本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547│101年度訴字第1737│101年度交訴字第322││判決││號│號│號││├────┼─────────┼─────────┼─────────┤││確定日期│101年8月20日│101年9月7日│101年12月17日│├───┴────┼─────────┼─────────┼─────────┤│備註│臺中地檢署101年度│臺中地檢署101年度│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執字第10931號│執字第11006號│執字第571號│└────────┴─────────┴─────────┴─────────┘┌────────┬─────────┬─────────┬─────────┐│編號│4│││├────────┼─────────┼─────────┼─────────┤│罪名│肇事逃逸│││├────────┼─────────┼─────────┼─────────┤│宣告刑│有期徒刑八月│││├────────┼─────────┼─────────┼─────────┤│犯罪日期│101年2月19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署101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8601號│││├───┬────┼─────────┼─────────┼─────────┤││法院│本院││││├────┼─────────┼─────────┼─────────┤│最後│案號│101年度交訴字第322││││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1年10月12日│││├───┼────┼─────────┼─────────┼─────────┤││法院│本院││││├────┼─────────┼─────────┼─────────┤│確定│案號│101年度交訴字第322││││判決││1號││││├────┼─────────┼─────────┼─────────┤││判決│101年12月17日│││││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執字第571號│││└────────┴─────────┴─────────┴─────────┘(以下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