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補字第145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1455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乙○○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2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3,487元,應繳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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