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8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807號聲請人李詵詵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35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書記官林碧華附表:112年度除字第1807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野村環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2Z000000000011000002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野村環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2Z000000000011000003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野村環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2Z000000000011000004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野村環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2Z000000000011000005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野村環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2Z00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