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31號上訴人即被告 周進興 被上訴人即原告 周麗萍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31號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51萬26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80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郭思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書記官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