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4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309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秋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煥鵬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謝宜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書記官張韶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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