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138號原告 林思婷 被告 葉宇翔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648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傅偉
法官胡原碩法官黃媚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雯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