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217號上訴人即原告 高程寶珠 被上訴人即被告 程松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審判決被告 傅傑榮 應於管理被繼承人 汪秀英 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60萬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駁回原告其餘之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而查,上訴人聲明請求:㈠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2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其上訴利益為2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6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賴秋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書記官顏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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