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4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485號原告 陸冠庭 訴訟代理人 朱玉茵 被告 陳偉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附帶民訴等案件(111年度訴字第109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對被告陳偉傑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096號刑事案件,原告主張詐欺部分,被告陳偉傑未據檢察官起訴,非本案該部分之被告,自非屬於本案中依民法應對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是原告對被告陳偉傑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顯不合法,亦應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林鈺珍
法官吳玟儒法官洪甯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胡嘉玲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