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4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4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431號原告 吳亭穎 被告 林定喆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485號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林鈺珍
法官吳玟儒
法官洪甯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乃瑄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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