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小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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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小字第18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張子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萬5116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劉家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

書記官郭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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