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保險簡字第62號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張廷圭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秀英 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3萬63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劉家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
書記官郭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