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簡字第208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王啓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何琪琳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劉家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
書記官郭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