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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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2號上訴人即被告 何權政 即雲頂大飯店被上訴人即原告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4月3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7年5月15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上訴人逾期迄未繳納,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表1紙附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民事庭法官黃珮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陳俊吉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