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8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885號上訴人頂福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九十五年度訴字第八八五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陸拾捌萬玖仟柒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舜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2日
書記官李明章計算式:(13.80+0.45)㎡×48,400元=689,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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