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上更(三)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重上更(三)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重上更(三)字第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沙洪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日起,延長二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7年1月10日執行羈押,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7年6月9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6月10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2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趙功恆
法官高明哲法官陳世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汝萍中華民國97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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