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聲再字第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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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再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再字第68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對於本院96年度重上更㈠字第62號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有明定。
二、查本件對於本院96年度重上更㈠字第62號案件聲請再審,惟未據再審聲請人附具原判決之繕本,依首說明,本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以裁定駁回之。
中華民國97年6月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鄭永玉法官江錫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建智中華民國97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