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97號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乙○○
丙○○甲○○前列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己○○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97年度司促字第705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以上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9,9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思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書記官王秋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