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91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91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29146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債務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保證債務非因主債務人絕無資力償還或償還不足時,債權人不得逕向保證債務人請求代償,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93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所提出之借據影本所載,債務人乙○○係屬一般保證人,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尚不得聲請法院逕對保證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請求代償,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
書記官鄭裕一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