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司養聲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養聲字第37號聲請人 胡瑞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本生父母 曾毓英 、 曾林金枝 ,兄弟姊妹 曾瑞珠 、曾瑞秀之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請持本件裁定至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記事欄勿省略)。
(二)養父 胡炎卿 之除戶謄本。
(三)胡炎卿之財政部國稅局遺產稅相關證明或免稅證明(聲請人為胡炎卿繼承人,可持本件裁定至所在地之國稅局申請)。
(四)收養登記書面文件影本(請向原辦理收養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
二、若未於前項所定期間內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如有任何疑問,請電洽事股書記官(電話:00-0000000分機425號)洽詢。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易新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