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0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000號上訴人 楊梅蓮 被上訴人 李伯皇
黃柏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3月16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200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宛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
書記官周耿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