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42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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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訴字第42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4246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王祥德選任辯護人法律扶助李金澤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張竣源 選任辯護人 陳適庸 律師
郭承昌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高文雄 選任辯護人 陳萬發 律師
翁方彬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祥德、張竣源、高文雄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王祥德等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9年12月8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100年5月7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5月8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楊力進法官許永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吟玲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