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強盜強制性交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6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禎雄義務辯護人柯怡如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強制性交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禎雄自民國壹佰年肆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鄭禎雄因強盜強制性交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32條第2項第2款強盜強制性交罪、同法第
321條第1項第1、3款加重竊盜罪及同法第321條第1項第
1、2款加重竊盜罪之犯罪嫌疑重大,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101條之1第5款規定,於民國99年11月18日執行羈押,並於100年2月18日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且被告所犯加重強盜未遂、加重強制性交、加重竊盜等罪,業經本院於100年4月12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其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反覆實施加重竊盜犯行之虞,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經訊問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4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陳培維
法官毛妍懿法官余銘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
書記官簡鴻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