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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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簡上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簡上字第140號上訴人 趙基照 訴訟代理人 陳月嬌 被上訴人臺中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胡志強 訴訟代理人 梁義德 訴訟代理人 廖世傑
樓5樓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指定民國100年5月1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準備程序。兩造並補正下述資料:一、被上訴人請事先具狀陳報系爭土地面臨之道路,係於何時由3米多拓寬為8米,請會同大肚區公所配合檢具相關資料到院?若有證據證明系爭排水溝係土地上原有水溝(土溝)加蓋而來,並未移動水溝位置,亦請提出。二、上訴人請查報關係人趙吳秀招之住址。
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悌愷
法官洪堯讚法官周玉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
書記官黃麗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