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460號上訴人 申伯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薛瓊美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聲明不服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53,39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4,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
書記官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