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213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訴字第213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全民健康保險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133號上訴人 巫由霜新莊英仁醫院被上訴人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代表人 戴桂英 (局長)上列當事人間全民健康保險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213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0年4月1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許瑞助
法官林玫君法官劉穎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
書記官林苑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