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7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7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37148號債權人 官靜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岱盟實業有限公司黃楨源 、金友堂文教事業有限公司、 鄞瑞良謝宜穎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確認對各債務人分別請求金額若干?若請求共同給付,應敘明法律依據為何。
㈢確認鄞瑞良、謝宜穎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㈣債務人岱盟實業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1年6月29日經授中字
第1013220028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㈤債務人金有堂文教事業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鄞瑞良、謝宜穎最新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書記官劉文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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