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7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37106號債權人國產金獎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蔡佩君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蕭廖秀春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及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蕭廖秀春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蕭廖秀春住居於苗栗縣竹南鎮,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書記官田靜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