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10年度港小字第198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港小字第198號

原告 陳鑫萍

被告 林文彥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09年度易字第497號、109年度金訴字第81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09年度附民字第282號),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簡廷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

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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