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7年度朴小調字第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嘉義分處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朴小調字第85號給付使用補償金事件,於中
華民國98年5月13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
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姵文
  書 記 官 林朝雄
  通   譯 鍾若喬
  調解委員  黃征雄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嘉義分處
  代 理 人 乙○○ 到
  相 對 人 丙○○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聲明更正如今日庭呈書狀。
相對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法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予退還裁判費。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參萬壹仟陸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
  九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二、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朝雄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