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丁○○
號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嘉簡移調字第53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5月13日上午9時41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康存真
書 記 官 吳念儒
通 譯 董麗卿
調解委員 潘玉珍
調解委員 盧文堂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甲○○ 到
相 對 人 丁○○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壹拾壹萬貳仟陸佰陸拾
參元及其中本金壹拾萬伍仟伍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下同)
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
七計算之利息。
二、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壹拾玖萬捌仟捌佰壹拾陸元,及
其中本金壹拾玖萬肆仟貳佰壹拾陸元,自九十五年四月二十
五日起至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八八
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三、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念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