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簡補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補字第35號
原   告 好消息衛星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壹佰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
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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