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69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 臺南 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6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九五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戊○○選任辯護人張文嘉律師被告丑○○
丙○○○癸○○○卯○○酉○○○子○○午○○○申○○寅○○○辰○○○辛○○庚○○甲○○巳○○○壬○○乙○○己○○未○○右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選偵字第五四號、第二一號、第三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戊○○共同連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褫奪公權貳年。扣案之 蘭麗 綿羊禮盒捌盒、蘭麗乳酸洗髮乳貳瓶、蘭麗乳酸沐浴乳壹瓶、蘭麗綿羊香皂參塊、蘭麗果酸香皂貳塊、迪斯可牙刷壹拾貳支,均沒收之。
丑○○共同連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緩刑參年。扣案之蘭麗綿羊禮盒捌盒、蘭麗乳酸洗髮乳貳瓶、蘭麗乳酸沐浴乳壹瓶、蘭麗綿羊香皂參塊、蘭麗果酸香皂貳塊、迪斯可牙刷壹拾貳支,均沒收之。
丙○○○共同連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緩刑參年。扣案之蘭麗綿羊禮盒捌盒、蘭麗乳酸洗髮乳貳瓶、蘭麗乳酸沐浴乳壹瓶、蘭麗綿羊香皂參塊、蘭麗果酸香皂貳塊、迪斯可牙刷壹拾貳支,均沒收之。
癸○○○有投票權人,收受賄賂,而許以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扣案之蘭麗綿羊禮盒壹盒,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卯○○、酉○○○、子○○、午○○○、申○○、寅○○○、辰○○○、辛○○、庚○○、甲○○、巳○○○、壬○○、乙○○、己○○、未○○,均無罪。
事實
一、戊○○前於民國八十三年間因妨害投票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褫奪公權一年,緩刑五年確定(業已緩刑期滿),猶不知悔改,其係本(第十七)屆台南市里長選舉 富裕里 里長之候選人,為使自己能於本屆里長選舉中勝利當選,竟與丑○○及丙○○○共同基於投票行賄之概括犯意,先由戊○○於九十一年三月底某日,將裝有沐浴乳、洗髮乳各一瓶,果酸香皂、綿羊香皂各三塊及迪斯可牙刷六枝之蘭麗綿羊禮盒二十四盒交付予丑○○,及另交付上述禮盒十一盒予丙○○○,要求丑○○負責將該等禮盒交付予該里居住於台南市○○路○段二百六十九巷雙號之里民,丙○○○則負責將禮盒交付予同巷單號之里民,戊○○並告訴渠二人在其登記參選里長前交付禮盒予里民不會構成犯罪。丑○○及丙○○○於收受該批禮盒之當日,即依戊○○之指示,由丑○○分別將禮盒交付與住居於台南市○區○○路二段二六九巷四四號之癸○○○(起訴書誤載為 許林秀趁 )、住居於台南市○區○○路二段二六九巷卅四號之 葉譪 慧、住居於台南市○區○○路二段二六九巷卅六號之子○○、住居於台南市○區○○路二段二六九巷十號之午○○○、住居於台南市○區○○路二段二六九巷八號之寅○○○、住居於台南市○區○○路二段二六九巷廿六號之巳○○○、住居於台南市○區○○路二段二六九巷十四號之乙○○、住居於台南市○區○○路二段二六九巷六號之未○○;由丙○○○分別將禮盒交付與住居於台南市○區○○路二段二六九巷十三號之酉○○○、住居於台南市○區○○路二段二六九巷十七號之申○○、住居於台南市○區○○路二段二六九巷十一號之辰○○○、住居於台南市○區○○路二段二六九巷三號之辛○○、住居於台南市○區○○路二段二六九巷七號之庚○○、住居於台南市○區○○路二段二六九巷五號之甲○○、住居於台南市○區○○路二段二六九巷廿一號之壬○○、住居於住台南市○區○○路二段二六九巷九號之己○○等十六位里民各一盒,並 向渠 等表示於投票日將選票投給戊○○,而行求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其中癸○○○亦基於許以對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故意,而收受該賄選用之禮盒。嗣於九十一年六月二日下午四時三十分許,為警持搜索票赴丑○○、未○○、癸○○○、申○○、巳○○○及壬○○等家中搜索,並扣得戊○○交付用以行求或交付賄賂之蘭麗綿羊禮盒九盒(其中一盒為癸○○○收受之賄賂)、迪斯可牙刷六支、蘭麗乳酸洗髮乳一瓶,並於九十一年六月四日乙○○及午○○○二人警訊時扣得其二人所交出迪斯可牙刷六支、蘭麗乳酸洗髮乳一瓶、蘭麗乳酸沐浴乳一瓶、蘭麗綿羊香皂三塊及蘭麗果酸香皂二塊。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台南市調查站及台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有罪部分(被告戊○○、丑○○、丙○○○、癸○○○部分):
一、訊據被告戊○○固坦承於前揭時地,委請被告丑○○、丙○○○發放蘭麗禮盒與被告 葉譪慧 等里民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買票賄選之犯行,辯稱:伊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向中央選舉委員會,請示其曾因妨害投票案件判處罪刑,得否參選本屆里長選舉,中央選舉委員會於同年四月八日發函函覆後,伊始於同年四月二十五日申請登記為本屆里長候選人,且扣案之蘭麗禮盒為其雙親工作被欠工資,他人作為抵償債務所交付,父親去世後,伊於九十一年三月份回家清理後發現,本欲發送給員工,因員工忌諱不收,始委請被告丑○○、丙○○○轉送與不知情之鄰居,故伊於九十一年三月底既尚不知能否參選及尚未決定參選,則伊主觀上顯非出於使人為一定投票權行使而交付賄賂之故意,所為亦與賄選之構成要件不符云云。被告丑○○固坦承九十一年三月底被告戊○○透過其友人交給伊二十幾盒的禮盒,請伊送給左右鄰居,伊並於當日分發給東門路二六九巷雙號之鄰居,並向鄰居陳稱戊○○有一點點的東西要給大家使用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賄選之犯行,並辯稱:警訊時伊很緊張,神智不是很清楚,所以才那樣說,而且警察向 伊陳 稱趕快承認,就可以早點回去;偵查中伊亦很緊張,想要快點離開,所以才那樣回答,但我沒有跟鄰居說選舉要支持戊○○云云。被告丙○○○則坦承被告戊○○交代朋友在三月底交予伊十一盒禮盒,請伊發給同巷單號的鄰居,伊即於當天發放完畢,於發放時即向鄰居說係「 林仔 」送的,若有人不認識「林仔」,我就說是以前的老里長送的之事實,惟仍矢口否認有何賄選之犯行,辯稱:當時並未言及選舉之事,伊亦未向鄰居陳稱選舉時要支持戊○○乙情云云。被告癸○○○雖坦承由被告丑○○處收受蘭麗禮盒一盒,被告丑○○並向伊陳稱係舊里長所送之事實,惟仍否認有何收受賄賂之犯行,辯稱:被告丑○○向伊表示禮盒與里長選舉無關云云。經查:
㈠被告丑○○於九十一年六月二日警訊時供稱:「(你發禮盒時如何向別人說?)
我向其說是戊○○送的,他可能會出來選里長,你們要投票支持。」、「(戊○○叫你送禮盒給里長有無明確交代你要請選民投票支持當選里長?)有請我拜託里民投票支持其當選。」、「(你是否只負責雙號禮盒之發放?其對面單號禮盒由何人發放?你每戶都發幾盒?)是。是由丙○○○(住東門路二段二六九巷二十七號)所發放。都發壹盒。」、「(該禮盒是否為戊○○之父親過世,戊○○感謝之餘所發放之物?)不是。」等語(詳臺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南市警一刑偵字第0九一0六0000六號刑案偵查卷第十四頁、第十五頁反面、第十六頁);復於偵查中供稱:「(警訊實在否?)實話實說。」、「里長候選人戊○○交蘭麗香皂禮盒多少給你?)共交二箱二十四盒,未發完,發了十幾盒,剩下交還給他,有交待名單,詳如警訊筆錄。」、「(你發雙號意何所指?)就我們巷子雙號我在發,單號由丙○○○在發。」、「(戊○○將禮盒交給你時如何說?)他請我幫他發放,說登記前不會有違法問題。」等語(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選偵字第二一號卷第二三頁反面、第二四頁正面)。是依被告丑○○於前揭警偵訊之供述,再佐以被告癸○○○後述之供述內容及被告子○○、午○○○於偵查中供承被告丑○○送禮盒時曾敘及被告戊○○將出來參選里長乙情,足證其受被告戊○○之指示,將被告戊○○交與之蘭麗禮盒交付予該里居住於台南市○○路○段二百六十九巷雙號之里民,並向其交付禮盒之里民表示於投票日將選票投與被告戊○○之犯行,已甚明確。其嗣後徒以警偵訊時緊張為由,空言辯稱警偵訊之筆錄不實,顯係卸責之詞,尚難採憑。
㈢被告癸○○○於警訊時供承:「( 麗卿 之女子拿蘭麗綿羊香皂禮盒給你時向你說
何話?)她說這次里長選舉,我們舊里長姓林出來選舉,這盒禮盒是姓林的舊里長送的,希望支持他並把票投給姓林的舊里長,接著我問麗卿這樣可以嗎?但麗卿向我說現在離選舉還很久,現在收禮盒不算違法...我聽了之後,才決定收把禮盒收下。」等語(詳前開警卷第三頁反面、第四頁正面);其復於偵查中供承:「(今日警方在妳住處所查扣之香皂禮盒何來?)...由丑○○拿來給我的,叫我支持前任里長戊○○,把票投給他。」等語(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選偵字第二一號卷第一七頁反面)。準此,依被告癸○○○上開警偵訊之供述內容,可知其於收受禮盒時,業已悉該禮盒係被告戊○○為參選里長所贈,再參以被告壬○○於偵查中供稱:「...我二嫂癸○○○(住二六九巷四四號)向我說『這禮盒是前任里長戊○○送的,叫我們投票支持他,他也有收到一盒香皂禮盒。」等語(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選偵字第二一號卷第七二頁反面),堪認被告癸○○○係許為投票支持被告戊○○之意思,而收受該禮盒無訛。從而,其於本院審理時辯稱:伊收受該禮盒時,被告丑○○向伊陳稱與選舉無關云云,委不足採。
㈣被告丙○○○雖矢口否認右揭犯行,惟其曾於九十一年六月七日上午十時十分許
在偵中曾供陳:「(你送禮盒時是否有提及舊里長要出來選?)時間已久,或許有說也不一定。」等語(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選偵字第三一號卷第七六頁反面),並參諸被告辰○○○、辛○○、己○○等人於偵查中一致供陳被告丙○○○於發送禮盒時曾向渠等表示被告戊○○要出來參選里長乙情(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選偵字第三一號卷第七二頁反面、第七四頁正面、第八十頁反面),亦足認其係受被告戊○○之指示,而將被告戊○○交與之蘭麗禮盒交付予該里居住於台南市○○路○段二百六十九巷單號之里民,並向其交付禮盒之里民表示於投票日將選票投與被告戊○○一情屬實。
㈤被告戊○○固曾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書立請示書向中央選舉委員會,請示其
曾因妨害投票案件,經法院判處徒刑,緩刑五年確定,得否參選本屆里長選舉,中委選舉委員會於同年四月八日發函函覆後,被告戊○○確定得以參選後,始於同年四月二十五日申請登記為本屆里長候選人,有請示書、中央選舉委員會九十一年四月八日中選法字第0九一00一一九六一0號函、臺南市東區選務作業中心收據各一紙在卷(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選偵字第二一號卷第五四頁、第五五頁、第五八頁)可稽。然依前開說明,被告戊○○以行賄之方式妨害投票之犯意已至為明灼,尚難以上情而為被告戊○○有利之認定。另被告戊○○又辯稱蘭麗禮盒為其雙親工作被欠工資,他人作為抵償債務所交付,父親去世後,伊於九十一年三月份回家清理後發現,本欲發送給員工,因員工忌諱不收,始委請被告丑○○、丙○○○轉送與不知情之鄰居云云。惟被告戊○○或謂禮盒係九十年十月辦理父親喪事時用剩之禮盒(詳刑事聲請狀附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選偵字第二一號卷第七三頁)、或謂於九十一年三月回家清理時始發現,證人即被告之母丁○○○雖附和其詞證稱禮盒係伊先生工作,老闆未給工資以禮盒作為抵債之用,惟亦明確供陳被告戊○○之父去世時未以禮盒作為回贈禮,而係以毛巾回贈等語(詳本院卷第九八頁),則本案之禮盒是否確為被告戊○○所辯係其父親生前所留,而非其欲買票賄選所購之物,已非無疑。
㈥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僅規定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
或交付賄賂....。並未規定「候選人」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始構成犯罪。里長或市民代表等定期性之選舉,有意參選人,在辦理選舉機關未為選舉公告前,對預期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如認不成立犯罪,將有違選舉之不可收買性及公平性原則,且無以達成端正選風之立法本旨(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三四號、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四九五五號、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七一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辯稱:九十一年三月底伊交付禮盒予被告丑○○、丙○○○轉送與里民時尚未登記參選,所為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之構成要件不符,即難採憑。
㈦綜上所述,復參酌被告自白其確委請被告丑○○、丙○○○二人發放蘭麗禮盒之
事實,且苟被告戊○○僅單純請其二人分送禮盒供鄰居使用者,何以被告丑○○僅負責雙號之里民,而被告丙○○○則負責單號之里民,此外,復有上述蘭麗綿羊禮盒九盒、蘭麗乳酸洗髮乳二瓶、蘭麗乳酸沐浴乳一瓶、蘭麗綿羊香皂三塊、蘭麗果酸香皂二塊、迪斯可牙刷十二支扣案可稽,是被告戊○○、丑○○、丙○○○、癸○○○前揭所辯,均顯係事後圖卸之詞,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戊○○四人犯行堪予認定。
二、查被告戊○○、丑○○、丙○○○雖基於交付賄賂之犯意將禮盒交付予被告葉譪慧、酉○○○、子○○、午○○○、申○○、寅○○○、辰○○○、辛○○、庚○○、甲○○、巳○○○、壬○○、乙○○、己○○及未○○等十五人, 惟渠 等並無許於投票日將選票投給戊○○之承諾,自難謂渠等有收受賄賂之犯意,詳如后述,則被告戊○○、丑○○、丙○○○三人所為,應僅止於行求之階段,是核其等對被告葉譪慧等十五人前揭所為,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投票行求賄賂罪;又被告戊○○、丑○○、丙○○○基於交付賄賂之犯意將禮盒交付予被告癸○○○,被告癸○○○亦基於許以對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故意,而收受該賄選用之禮盒,則被告戊○○、丑○○、丙○○○此部分所為,則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投票交付賄賂罪。被告癸○○○所為,則係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投票受賄罪。被告戊○○、丑○○、丙○○○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又渠 三人先後多次投票行求賄賂罪、投票交付賄賂罪,均時間緊接,所犯係犯罪基本構成件相同之罪,顯各係
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分別依連續犯之規定,各論以行為階段較高之連續投票交付賄賂罪,並均依法加重其刑。被告丑○○於偵查中自白,並供出共犯丙○○○及因而查獲候選人戊○○為共犯,應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五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刑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先加後減其刑。爰審酌被告戊○○前於民國八十三年間因妨害投票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褫奪公權一年,緩刑五年確定之前科素行,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猶不知悔改,再犯本件妨害投票罪,及被告戊○○、丑○○、丙○○○、癸○○○各自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犯罪後之態度及其他一切情狀,分別量處被告戊○○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併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八條第三項之規定,宣告褫奪公權二年;量處被告丑○○有期徒刑四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八條第三項之規定,宣告褫奪公權一年;量處被告丙○○○有期徒刑六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八條第三項之規定,宣告褫奪公權一年;量處被告癸○○○有期徒刑二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八條第三項之規定,宣告褫奪公權一年。末查被告丑○○、丙○○○、癸○○○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前揭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經此偵、審之教訓後,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認其三人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被告丑○○、丙○○○各緩刑參年,被告癸○○○緩刑二年,以啟自新。扣案之蘭麗綿羊禮盒八盒、蘭麗乳酸洗髮乳二瓶、蘭麗乳酸沐浴乳一瓶、蘭麗綿羊香皂三塊、蘭麗果酸香皂二塊、迪斯可牙刷十二支係被告戊○○、丑○○、丙○○○用以行求或交付之賄賂,應併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三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另扣案被告癸○○○收受之蘭麗綿羊禮盒一盒,應依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未扣案被告戊○○、丑○○、丙○○○交付之蘭麗禮盒,被告卯○○、酉○○○、子○○、寅○○○、辰○○○、辛○○、庚○○、己○○等人所收受之禮盒,因用罄而滅失一節,業經渠等於警訊時供述在卷,爰不併予宣告沒收,至被告甲○○所收受之禮盒,業經其於九十一年三月底某日贈與他人使用(詳台南市警察局南市警刑偵字第0九一0六0000二二號刑案偵查卷第五三頁反面),衡情應已因用罄而滅失,是亦不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公訴人雖認被告丑○○於偵查中自白,並供出共犯丙○○○及因而查獲候選人戊○○為共犯,請求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五項之規定免除其刑,惟認被告丑○○嗣後在本院審理時翻異前詞否認犯行,故不宜為免刑之宣告,併此敘明。
貳、無罪部分(被告卯○○、酉○○○、子○○、午○○○、申○○、寅○○○、辰○○○、辛○○、庚○○、甲○○、巳○○○、壬○○、乙○○、己○○、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戊○○係本(第十七)屆台南市里長選舉富裕里里長之候選人,為使自己能於本屆里長選舉中勝利當選,竟與被告丑○○及丙○○○共同基於投票行賄之概括犯意,先由被告戊○○於九十一年三月底某日,將裝有沐浴乳、洗髮乳各一瓶,果酸香皂、綿羊香皂各三塊及迪斯可牙刷六枝之蘭麗綿羊禮盒二十四盒交付予丑○○,及另交付上述禮盒十一盒予丙○○○,要求丑○○負責將該等禮盒交付予該里居住於台南市○○路○段二百六十九巷雙號之里民,丙○○○則負責將禮盒交付予同巷單號之里民。被告丑○○及丙○○○於收受該批禮盒後,即依戊○○之指示,將禮盒先後交付予具投票權之被告葉譪慧、酉○○○、子○○、午○○○、寅○○○、辰○○○、辛○○、庚○○、甲○○、巳○○○、壬○○、乙○○、己○○及未○○等十五位里民各一盒,並向渠等約定於投票日將選票投給戊○○,被告葉譪慧等十五人亦基於許以對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故意,而收受該禮盒。因認被告葉譪慧等十五人均係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投票受賄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無論係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復無其他調查途徑可尋,法院即應為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分別著有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四十年台上字第八六號、七十六年台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判例可資參照。又按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妨害投票罪之成立,係對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為條件。所謂行求,即對有投票權人提出某種希望,促使對方應允之謂,一有行求,即應成立本罪,不以他方承諾為必要。所謂期約,係指雙方就其期望而為約定而言,亦不以賄款業經交付,使有投票權人已得現實利益為條件;刑法之「交付」賄賂,其交付與收受乃屬相對關係,如相對人(有投票權人)拒絕收受者,則行賄人應僅成立行求賄賂罪,即相對人顯無收受之意思,則行賄者,應僅止於「行求」階段,殊難論以「交付」賄賂罪責,最高法院著有五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三號、八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三二一八號判決可資參照。
三、本件公訴人認被告葉譪慧等十五人均係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投票受賄罪嫌,無非係以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葉譪慧、酉○○○、子○○、午○○○、寅○○○、辰○○○、辛○○、庚○○、甲○○、壬○○、乙○○、己○○等人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同案被告 林秋松吳福助 (經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於本署偵訊中供述之情節相符,並據被告丑○○、丙○○○二人於偵查中之供述,復有上述蘭麗綿羊禮盒九盒扣案可稽,為其所憑論據。訊之被告葉譪慧等十五人固均坦承收受被告丑○○、丙○○○二人交付之蘭麗綿羊禮盒乙情不諱,惟均堅詞否認有何投票受賄罪嫌,被告 葉靄慧 辯稱:伊收禮盒時,被告丑○○只說是舊里長送的,未談及選舉之事等語。被告酉○○○辯稱:被告丙○○○送禮盒時,未向伊陳稱要將選票投給戊○○,只說是舊里長送的等語。被告子○○則辯稱:被告丑○○送禮盒時,伊正在煮飯,對方拿給我時只說是老里長送的,沒有說什麼,伊說聲謝謝就進屋去了等語。被告午○○○辯稱:當時伊不知道要選里長的事,因為是二十幾年的鄰居,我以為禮盒是喜餅,後來才知道是舊里長送給我們的香皂,我收禮盒時,被告丑○○沒有告訴伊要投給戊○○,也沒說是選舉的事等語。被告申○○辯稱:禮盒李 劉玉秀 拿給伊時,伊在煮飯,沒有說什麼事,而且伊沒有選舉權,因伊一年多前戶籍已遷移到龍山里等語。被告寅○○○辯稱:伊有收到被告丑○○送的禮盒,但不知道禮盒做何用,對方沒有叫伊投給戊○○等語。被告辰○○○辯稱:伊有收到被告丙○○○送的禮盒,因為我們大家都是好鄰居,會互相送東西,被告丙○○○未請伊將選票投給戊○○,只說是老里長送的。被告辛○○辯稱:伊有收到被告丙○○○送的禮盒,對方沒有叫伊投給戊○○,伊亦不認識戊○○等語。被告庚○○辯稱:對方拿給伊禮盒時,只說是老里長送的,因為我們鄰居都會互相送東西,沒有說要投給戊○○。被告甲○○辯稱:被告丙○○○拿給伊時,只說要送伊洗,對方未說明係有關選舉之事等語。被告巳○○○辯稱:伊收到被告丑○○送的禮盒時,正要出去運動,且鄰居平常會互送東西,沒有說選舉之事,也沒有叫伊投給戊○○等語。被告壬○○辯稱:伊有收到被告丙○○○送的禮盒,當時對方說是里長送的,伊亦不知道被告戊○○要出來選里長等語。被告乙○○辯稱:伊有收到被告丑○○之禮盒時,因鄰居平常有互送東西,對方拿給我時,沒有告訴伊要投給戊○○等語。被告己○○辯稱:伊收到被告丙○○○送的禮盒時,只說是姓林的送的,對方沒有叫我投給戊○○。被告未○○辯稱:伊收到被告丑○○送的禮盒時,對方拿給只說是老里長送的,沒有叫伊投給戊○○,當時亦不知被告戊○○要出來選里長等語。
四、經查:㈠被告葉譪慧於偵查中供稱:「(警訊所言實在否?)實在。」、「(丑○○拿禮
盒給你時,如何說?)因為我自小在此長大,皆是老鄰居,之前在路上碰到老里長戊○○時說有東西要給我,寄放在丑○○處,後來某日丑○○就拿來給我,只說里長寄東西給我,未再說什麼,因為我們均很熟,覺得沒必要再說什麼」等語(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選偵字第三一號卷第七一頁正面)。
㈡被告酉○○○於偵查中供稱:「(丙○○○送你禮盒?如何說?)是的。說里長
要送的。」、「(知否老里長要出來選里長?)知道。」等語(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選偵字第三一號卷第七五頁反面)。
㈢被告子○○於偵中供陳:「(你的禮盒何人送的?)丑○○,送來時有說舊里長
送的,舊里長要出來選里長,我說那很好,便趕忙做菜去。」等語(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選偵字第三一號卷第七六頁反面)。
㈣被告午○○○於偵查中供稱:「(你的禮盒是丑○○送的?如何說?)當時晚上
七時許,丑○○送來時我在忙,且我們不太熟,沒說什麼就走了,後來我問鄰居那禮盒做什麼,他們說老里長可能要出來選里長...。」等語(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選偵字第三一號卷第七四頁反面、第七五頁正面)。
㈤被告寅○○○於偵查中供稱:「(丑○○交給你禮盒之時間?說什麼?)約三月
底左右,丑○○拿給我時說姓林的送林先生送的,我亦心知肚明有關選舉之事,未再多問或許他有說,我未仔細聽是否有說支持之語,記不清了。」等語(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選偵字第三一號卷第七四頁反面)。
㈥被告辰○○○於偵查中供稱:「(你收到丙○○○送的?如何說?)是的,他說
老里長送的。」、「(有無說選舉時支持老里長?)是沒如此說,但他有說他要出來選里長。」等語(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選偵字第三一號卷第七二頁反面)。
㈦被告辛○○於偵查中供稱:「(你的禮盒何人送的?)約三、四月左右送的,丙
○○○送的。」、「(送時如何說?)說姓林的說這次大概會出來選里長的,所以我大概知道何人送的。」等語(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選偵字第三一號卷第七四頁正面)。
㈧被告庚○○於偵查中供稱:「(之前警訊稱你收到丙○○○之蘭麗禮盒?)是的
。」、「(丙○○○有無說老里長送的?說這次要出來選?)當初他找不到我,便將禮盒寄放在對面鄰居,因對面鄰居戶籍未在此,隔日早上才拿給我,說每個鄰居皆有,我才剛搬到此一年有餘,他只說姓林的要出來選,但我不認識,是案發後我才知道是前幾任老里長,此次候選人只一人姓林。」、「(對面鄰居說姓林的要出來選?)有,他說姓林的要出來選。」等語(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選偵字第三一號卷第八十頁反面)。
㈨被告甲○○於偵查中供陳:「(之前收的禮盒是丙○○○交給你的?如何說?)
的,他晚上十時許送過來,只說姓林的送的,我知道是里長,那時還不知道他要選,他送完立即就走了,因平時就有往來餽贈,所以不覺有他。」、「(當時他送你時,知否是選舉的事?)心裡大概覺得是選舉的事,然未言明。」等語(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選偵字第三一號卷第七二頁反面)。
㈩被告壬○○於偵查中供稱:「(今日警方在你住處查扣之香皂禮盒何來?)..
.由丙○○○...拿給我的,她說『這個里長不錯!』,隔一星期後,我二嫂癸○○○(住二六九巷四四號)向我說『這禮盒是前任里長戊○○送的,叫我們投票支持他,他也有收到一盒香皂禮盒。」等語(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選偵字第二一號卷第七二頁反面)。
被告乙○○於偵查中供稱:「(你的禮盒何人送的?)丑○○。」、「(送時如
何說?)他說姓林的送的,大家是老鄰居皆知道是老里長戊○○。」、「(知否送禮盒之用意?)知道是他大概要出來選里長。」等語(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選偵字第三一號卷第七五頁)。
被告己○○於偵查中供陳:「(丙○○○何時送禮盒?)三月份。」、「(交給
你時有無說何人送?)他有說姓林的送的,這個人要出來選里長,所以我知道是誰送的。」等語(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選偵字第三一號卷第七三頁)。
是依被告葉譪慧、酉○○○、子○○、午○○○、寅○○○、辰○○○、辛○○
、庚○○、甲○○、壬○○、乙○○、己○○等十二人於偵查中之供述內容,僅知其等坦承收受被告丑○○、丙○○○之蘭麗禮盒或知悉該等禮盒實際上係被告戊○○所贈,或知悉被告戊○○將參選里長選舉等情,然顯無從據其等於偵查中之供述,而認其等對被告戊○○、丑○○、丙○○○表示於投票日將選票投給戊○○,而行求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有所承諾,更難據此認定其等有收受賄賂之犯意,從而,公訴人認被告葉譪慧等十二人業於偵查中坦承犯罪事實,即有未洽。被告申○○、巳○○○、未○○雖亦坦承收受禮盒之事實,惟堅詞否認收受賄之
犯行,並以前揭辯詞置辯。雖被告丑○○、丙○○○確曾向被告葉譪等十五人表示於投票日將選票投給被告戊○○,已如前述,惟亦無從據被告丑○○、丙○○○二人前揭供述,認定被告葉譪慧等十五人對投票支持被告戊○○乙情有所承諾,另同案被告林秋松、吳福助(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於警偵訊之供述內容,亦僅能證明其二人確曾收受被告丙○○○所送之禮盒乙情(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選偵字第三一號卷第二四至第二七頁、第四八頁至五一頁、第七三頁反面、第七六頁正面),故亦難據同案被告林秋松、吳福助二人於警偵訊之供述而為不利於被告葉譪慧等十五人認定。
五、綜上所述,被告葉譪慧等十五人縱確曾於九十一年三月底收受被告丑○○、丙○○○所交付之蘭麗禮盒,惟依公訴人所據之證據,尚難證明其等於為投票支持被告戊○○之承諾下收受上開蘭麗禮盒。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葉譪慧等十五人確有公訴人指訴之前開犯行,揆諸前揭說明,不能證明被告葉譪慧等十五人犯罪,爰依法為被告卯○○、酉○○○、子○○、午○○○、申○○、寅○○○、辰○○○、辛○○、庚○○、甲○○、巳○○○、壬○○、乙○○、己○○、未○○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前段,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第九十八條第三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五十六條、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英俊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侯明正
法官鄧希賢法官陳金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四日
書記官楊建新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四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項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當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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