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永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字第28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永三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永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同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經法院判刑確定,而受刑人於前揭判決確定前,另犯附表編號2至10所示之罪,亦分別經法院判刑確定,均詳如附表所載,且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本院為上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茲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上開所判處之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此外,原確定判決中關於沒收部分,均不在本件定應執行刑之列,應合併執行,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吳育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
書記官張紜飴附表:(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簡稱雲林地檢、臺灣雲林地方
法院簡稱雲林地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簡稱嘉義地檢、本院簡稱嘉義地院)┌────────┬──────────┬──────────┬──────────┐│編號│1│2│3│├────────┼──────────┼──────────┼──────────┤││││││罪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8年││││││├────────┼──────────┼──────────┼──────────┤││││││犯罪日期│99年3月1日│98年1月6日(聲請書誤│98年1月9日││││載為99年1月6日)││├────────┼──────────┼──────────┼──────────┤││││││偵查(自訴)機關│雲林地檢099年毒偵字│雲林地檢099年偵字第0│雲林地檢099年偵字第0││年度案號│第000270號│01927號│01927號││││││├───┬────┼──────────┼──────────┼──────────┤││││││││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最後├────┼──────────┼──────────┼──────────┤││││││││案號│099年訴字第000219號│099年訴字第000325號│099年訴字第00032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9年5月14日│99年11月11日│99年11月11日│├───┼────┼──────────┼──────────┼──────────┤││││││││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確定├────┼──────────┼──────────┼──────────┤││││││││案號│099年訴字第000219號│099年訴字第000325號│099年訴字第000325號││判決││││││├────┼──────────┼──────────┼──────────┤││判決│99年5月31日│99年12月6日│99年12月6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至8所示之罪前經雲林地院100年度聲字第48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提起抗告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抗字第200號裁定駁│││回確定。│└────────┴────────────────────────────────┘┌────────┬──────────┬──────────┬──────────┐│編號│4│5│6│├────────┼──────────┼──────────┼──────────┤││││││罪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7年2月││││││├────────┼──────────┼──────────┼──────────┤││││││犯罪日期│98年3月26日│98年3月28日│99年2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雲林地檢099年偵字第0│雲林地檢099年偵字第0│雲林地檢099年偵字第0││年度案號│01927號│01927號│03076號││││││├───┬────┼──────────┼──────────┼──────────┤││││││││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最後├────┼──────────┼──────────┼──────────┤││││││││案號│099年訴字第000325號│099年訴字第000325號│099年訴字第00087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9年11月11日│99年11月11日│100年2月22日│├───┼────┼──────────┼──────────┼──────────┤││││││││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確定├────┼──────────┼──────────┼──────────┤││││││││案號│099年訴字第000325號│099年訴字第000325號│099年訴字第000876號││判決││││││├────┼──────────┼──────────┼──────────┤││判決│99年12月6日│99年12月6日│100年3月7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7│8│9│├────────┼──────────┼──────────┼──────────┤││││││罪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2月│有期徒刑7年7月│有期徒刑15年4月││││││├────────┼──────────┼──────────┼──────────┤││││││犯罪日期│99年2月28日│98年3月30日│98年4月3日││││││├────────┼──────────┼──────────┼──────────┤││││││偵查(自訴)機關│雲林地檢099年偵字第0│雲林地檢099年偵字第0│嘉義地檢101年偵字第0││年度案號│03076號│05967號│01427號││││││├───┬────┼──────────┼──────────┼──────────┤││││││││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099年訴字第000876號│099年訴字第000085號│101年訴字第00025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年2月22日│100年4月12日│101年7月20日│├───┼────┼──────────┼──────────┼──────────┤││││││││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099年訴字第000876號│099年訴字第000085號│101年訴字第000258號││判決││││││├────┼──────────┼──────────┼──────────┤││判決│100年3月7日│100年4月25日│101年8月9日│││確定日期││││├───┴────┼──────────┴──────────┼──────────┤│││編號9至10所示之罪並││備註││經該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刑15年8月確定。│└────────┴─────────────────────┴──────────┘┌────────┬──────────┬──────────┬──────────┐│編號│10│││├────────┼──────────┼──────────┼──────────┤││││││罪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5年2月││││││││├────────┼──────────┼──────────┼──────────┤││││││犯罪日期│97年12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1年偵字第0││││年度案號│01427號││││││││├───┬────┼──────────┼──────────┼──────────┤││││││││法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1年訴字第00025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7月20日│││├───┼────┼──────────┼──────────┼──────────┤││││││││法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1年訴字第000258號││││判決││││││├────┼──────────┼──────────┼──────────┤││判決│101年8月9日│││││確定日期││││├───┴────┼──────────┼──────────┼──────────┤││││││備註│││││││││└────────┴──────────┴──────────┴──────────┘(以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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