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7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763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富紳具保人陳許美麗上列被告因犯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調偵字第3202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裁定如下:
主文陳許美麗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富紳因犯侵占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102年7月5日刑保字第00000000號),由具保人陳許美麗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並通知具保人應督促被告屆期到庭,惟被告並未遵期到庭,且查被告目前並無在監所之紀錄,嗣分別經本院拘提無著及本院囑託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代為拘提而拘提無著等情,此有本院送達證書3紙、個人基本資料查詢4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本院拘票暨報告書1份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6月27日南檢玲地103助314字第39429號函1紙等附卷可憑,足認被告已然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連雅婷法官林晏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