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審附民移調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48號
調解筆錄原告 陳志彥 原告 方志閔 原告 林書寬 被告 蘇翊凱 被告 張景富 被告 張昌智 訴訟代理人 陳厚豪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號因102年度審易字第
550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21日下午4時15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王綽光書記官廖貞音調解委員蔡雪姮朗讀案由
原告陳志彥原告方志閔原告林書寬被告訴訟代理人陳厚豪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陳志彥原告方志閔原告林書寬被告訴訟代理人陳厚豪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連帶給付原告三人共同新台幣(下同)参拾萬元,給付方法:被告訴訟代理人於民國102年11月21日給付現金参拾萬元,經原告三人點收無誤,不另給據。
二、原告三人均同意撤回本院102年度審易字第550號傷害刑事告訴。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原告原告被告訴訟代理人調解委員中華民國102年11月2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法官中華民國102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