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7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71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林瑜琤被告王國雄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2年度執聲沒字第8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瑜琤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林瑜琤因被告王國雄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聲請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00000000號)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王國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具保人林瑜琤出具聲請人指定之保證金1萬元後,由聲請人將被告釋放,而上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1050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確定,嗣聲請人將執行傳票寄存送達被告之住所「新北市○○區○○路○○巷○○號」,被告仍未到案執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囑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代為拘提,亦經該署檢察官指派警拘提無著,且具保人林瑜琤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後,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刑保字第00000000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書暨送達證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10月7日北檢治箴102執助1662字第65246號函、拘票暨拘提報告附卷可稽。又被告迄今仍逃匿未到案執行乙節,另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考,顯然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正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姝晴中華民國102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