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簡字第10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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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1052號
原 告 林庭輝 即 林廷輝
原告與被告 曾秀芸 即 鄭曾銀蘭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88,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7,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