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3年度潮補字第101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1011號

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侯信逸 律師

吳禹萳 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使用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金全 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金全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442元,應繳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0元。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

書記官李家維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