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0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0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六三號
聲請人乙○○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發還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被訴加重強盜一案,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九日,因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內勤檢察官命被告甲○○以新臺幣(下同)五萬元交保,由聲請人乙○○繳納保證金五萬元後獲釋,詎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分案九十二年度字第二○○一四號案件後,承辦檢察官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傳訊被告甲○○到案,又改以聲請羈押獲准,而對於被告甲○○先後為二次強制處分,送審後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羈押,然被告甲○○既已被羈押,自應將該具保停止羈押之具保處分撤銷,否則兩處分即有矛盾,茲請求發還保證金云云。
二、經查,本院已於九十三年二月五日審理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六九八號案件時,當庭命被告甲○○加保四十萬元,於同年月九日由聲請人乙○○取具保證金四十萬元後,將被告甲○○釋放,而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六九八號加重強盜案宣判後,被告甲○○業已提起上訴在案,是上開加重強盜案件仍應送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審理而尚未確定,依法未達可退保之時點,本件亦無其他免除聲請人具保責任或經退保之情事,聲請人聲請發還保證金,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劉錫賢
法官黃松竹法官黃裕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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