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0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0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八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三年度聲沒字第一七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伍公克,包裝重零點貳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晚間七時五十分許,在臺中縣○里鄉○○路后里加油站前,為警查獲其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淨重○‧○五公克,包裝重○‧二二公克)。被告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部分,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二九五號處分書為不起訴處分,然該案扣得被告持有之上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係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經查右揭扣案之海洛因一包(淨重○‧○五公克,包裝重○‧二二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並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調科壹字第一二○○一三五三六號鑑定通知書附卷可稽,係屬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予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
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黃裕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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