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簡上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簡上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四三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二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弘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B法院書記官王振州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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