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2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四О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八一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告訴人 王靜玲 告訴被告甲○○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名,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五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蔡仁昭法官林俊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憲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