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再字第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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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再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再字第五八號
再審原告乙○○
甲○○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丙○○等間因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本院八十九年度上更(二)字第三0一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貳佰玖拾伍萬叁仟零叁拾陸元,應徵裁判費肆萬肆仟貳佰玖拾捌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伍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尤豐彥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書記官吳美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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