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297號原告甲○○
樓原告與被告乙○○間履行同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詹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27日
書記官蔡永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