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94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94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6年度訴字第294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676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於中華民國96年6月8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七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海洛因壹包毛重零點肆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甲○○前曾於民國77年間,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本院於77年1月13日,以77年度訴字第666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於78年3月14日入監執行,嗣於80年9月18日因假釋出監;嗣於假釋期間在81年5月間,再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2年度上訴字第870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年10月、4月,並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嗣於82年3月17日確定,前案假釋並經撤銷後接續執行,於82年4月30日入監執行,85年2月7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又於假釋期間在85年11月間,又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本院於
86年1月15日,以85年度訴字第1040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於86年4月7日以86年度上訴字第1055號刑事判決撤銷改判為有期徒刑4年確定,前案假釋再經撤銷後接續執行,於86年7月8日入監執行,並於89年12月16日因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然於假釋期間又因另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撤銷假釋,於92年6月6日入監執行殘刑3年12日,並於95年5月
6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二)甲○○於91年7月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751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1067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1年,於91年12月17日入所,嗣經本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386號裁定停止戒治,於92年6月6日因停止其處分之出監,所餘戒治期間並付保護管束,並於92年11月14日保護管束期間屆滿執行完畢,而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2年11月21日,以92年度戒毒偵字第5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三)甲○○不知警惕,於前開強制戒治處分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的犯罪意思,於96年
2月11日晚上某時許,在其位於新竹市○區○○路1段54
6巷1弄6號之住處內,以將海洛因摻入香煙內,再點火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96年2月12日下午3時許,為警在新竹市○○路○○號前盤查時,逃逸至新竹市○○街○○○號前,丟棄海洛因1包而查獲,並扣得其所有的上開海洛因1包毛重0.45公克,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6年6月8日
刑事第四庭書記官鄧雪怡
審判長法官馮俊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6月8日
書記官鄧雪怡附錄本案處罰實體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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