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00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00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20021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債務人 高碧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47,476元,及其中新台幣144,940元自民國97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ꆼ債務人高碧月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四日與債權人訂立
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
ꆼ本金債權:新台幣壹拾肆萬肆仟玖佰肆拾元整。
ꆼ上期未收利息:新台幣零元整。
ꆼ利息計算:
ꆼ給付期限前之利息計算期間及利率:就前述本金債權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五日起至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合計新台幣貳仟伍佰參拾陸元整。
ꆼ給付遲延後之利息計算期間及利率:就前述本金債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一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ꆼ帳務管理費用:新台幣零元整。
ꆼ又按契約第十一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
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司法事務官熊靜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
書記官蔡義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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